泾河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面向泾河新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四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新城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管理等工作。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需依托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泾河新城规划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含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交、环卫行业群体,下同)。
第六条 上述供应对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资格审核条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1套租赁型保障房:
(一)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西安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类型分为:自有、租住、借住、其他(含集体宿舍),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7平方米。
(三)户籍未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年满18周岁,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具有稳定劳务关系,在西咸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具有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持有本区域内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四)申请家庭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价格不超过15万元,且商业用房价值、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注册(参股)资金等总资产合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下列住房情况均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情况:
(一)申请人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所在镇(街道)拥有私有住房(含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三)陕西省境内已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或购置型保障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五)所在村(组)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的。
(六)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新毕业大学生应符合:普通高校统招毕业3年内首次申请给予1年租住过渡期;985、211院校统招毕业5年内给予首次申请2年租住过渡期。
过渡期内可免于资格审核,新毕业大学生可随时申请办理退出手续。过渡期满,按照公租房准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不强制退出,可根据大学生意愿,自行选择办理退出手续或按照市场租金重新签订租住合同。
第九条 泾河新城为引进入区A、B、C、D、E类人才提供人才公租房:
(一)经新城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或经新城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E类人才均可申请泾河新城人才公租房。
(二)已与泾河新城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泾河新城范围内招商引资纳税企业在职在岗员工,且在泾河新城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人才。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未享受泾河新城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及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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