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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理发店作为员工和顾客近距离密切接触的重要场所,更加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某理发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2022年5月10日,天津市河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天津河北区某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理发师正在给顾客理发。该名理发师现场不能出示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经后期询问调查,该理发师承认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资料图)
据此,执法人员认定该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为有效遏制病毒扩散、传播,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美容店、理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更应提高安全守法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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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